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公字[1999]1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京卫财字[1997]15号“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精神,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增加公费医疗住院患者费用支出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经研究决定:自
一、凡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住院患者,出院时除开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外,必须填写《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报销时需持“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各医疗单位按要求为公费医疗出院病人认真、及时、逐项填写《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全市统一使用《住院费用结算单》,是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准备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希望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及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加强宣传,做好各方面工作,以保证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
五、为保证1999年全市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首批《北京市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到医院,以后由各医疗单位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六、自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