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大楼各单位: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科研大楼秩序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楼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楼内固定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更换,布局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建、扩建,必须报管理局、保卫局批准,方可施工。否则,将强行拆除,严加处理。施工人员进入大楼,必须持有管理局、保卫局批准的联合证件,违者禁止入内。
三、楼道内不得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或存放楼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经保卫局和管理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五、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及其他不是办公室必备的电器设备。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火锅等,禁止动用明火。楼道内和电梯间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吸烟,禁止在楼内及垃圾道内烧废纸、杂物,不得乱扔烟头、火柴棍。
六、夜间因工作需要,需值班和加班的单位,必须提前报保卫局同意、备案。除经批准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住宿。因工作需要下班后留在办公室加班者,不得超过晚十点。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星期天和节假日不得进入科研大楼;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大楼时,须经保卫局批准后,持本人证件登记入楼。
七、携带贵重物品出大门时,需持有管理局统一印发的盖有本单位办公室印章的持物证明。
八、大楼厕所、水池、下水道不得倒剩菜、鱼、肉骨等硬杂物;垃圾道不得倒大块物件;较大的废物品要放在垃圾间,集中处理。严禁从楼上往下扔东西。
九、汽车、自行车应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大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
十、严格按大楼负荷量存放图书、设备,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十一、大楼开水间煤气炉灶,设专职人员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管理、使用人员离开烧水间时,要关闭水管节门和煤气阀门,并将开水间房门锁好。
十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进行20-200元的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此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时,以此文为准。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在管理局行政处、保卫局三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
199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