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社科保字2号
第一条 根据消防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片防火安全工作措施及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确定小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贯彻落实院防火委员会的决议、要求。
第四条 督促协调辖区内所、局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常检查辖区内防火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向院防火委员会报告小组工作,反映辖区内各单位防火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组)。要制定灭火预案,学会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消防队员要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要做到“三知”(知任务、知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知预防措施);“三能”(能检查发现隐患、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保养消防器材、会报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保养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办公区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标志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条 禁烟区域和重点防火部门(机要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仓库、复印室、计算机室、财会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印刷厂、书店、厨房、电梯机房、会议室等)必须做到:
(一)有严格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配备一定数量、适合本部位使用、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三)必须设置禁止吸烟和禁用明火的明显标志。
(四)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乱拉电源线;安装电器设备、拉电源线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
(五)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工作中需要的少量汽油、煤油、稀料等易燃物,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指定专人保管,有保管、使用措施,并报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办公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房搭棚,楼梯、楼道内禁止随意堆放物品,室内室外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随意拆改消防自动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我院《关于在办公室内禁止使用非办公用电器设备的通知》[(2000)社科防字5号],未经院防火委员会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批准,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熨斗等非办公用电器设备。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房扩建、翻修,应将消防设施的维护、改进列入计划。施工前要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时还要报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备案。施工不能破坏任何消防设备和设施。工程竣工时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院部单位还要严格执行(2000)社科防字8号《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部施工申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需报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批准,并颁发《动火许可证》,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院、所制定的有关禁烟规定,禁烟场所不得摆放烟具。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后都应当迅速准确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院防火委员会、所、局领导以及各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谎报火灾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第十九条 防火委员会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协调各部门组织扑救或采取下列必要的措施: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为阻止火势蔓延,必要时可以拆除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要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六)为灭火救助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防火委员会或片防火安全工作小组有权调动各单位必要的人力物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第二十一条 院防火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对全院防火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一)先进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建立完备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经常对全体职工和辖区内常住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法规教育,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达到“三知”、“三能”、“三会”。
2.防火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消防档案完备,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3.消防组织健全,其成员具有基本的防火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训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4.消防设备和器材配备齐全、布局合理、灵敏有效。
5.内部施工,能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能认真执行、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6.一年内没有发生火灾,无大的火灾隐患。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
1.关心热爱防火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有关防火工作的各项活动,并做出成绩的。
2.防火工作有所创新。
3.能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对全院防火工作有一定促进。
4.发现火险隐患或火灾险情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扑救,减少一定损失。
5.对违反防火安全工作安全规定的人和事,勇于揭发或制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规定或造成损失的处罚与赔偿。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在重点防火部门及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2.未经许可在办公区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熨斗等非办公用电器设备。
3.私拉电线、使用电气焊和安装电器设备。
4.违反规定,私自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5.擅自改建、扩建、装修、新建房屋等设施。
(二)发生一般火灾,当事人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火灾情况要在全院通报;当事人、单位分管领导年终考核取消评优秀资格,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年终考核评比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的,除加重上述处罚外,将根据责任及造成经济损失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行政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私自拆改消防设施、设备、报警工程的,除承担恢复费用外,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表彰、奖励、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院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受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否则,院防火委员会将向全院通报情况,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授权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院管各宿舍(含单身集体宿舍)的防火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