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督促检查机制、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文件(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为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院党组重大决策和院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推动院内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紧密围绕中心工作,严格依据会议决定和文件要求;检查与推动并举,专项督查和日常督办相结合;注重实效、逐级负责。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高效地推动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切实做到件件都落实,事事有回复。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都要重视督查工作,增强执行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院督查部门开展工作,推动督查工作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保令必行,行必果,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督促检查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我院贯彻落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我院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三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院领导工作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院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点中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七)需要向院领导报送办理结果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等项目,构筑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推动机制。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同志布置安排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文件、批示提出的完成、报告时限认真落实。未规定时限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涉及体制机制建设或完善的工作任务或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逐步落实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应制订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工作计划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按月书面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
第八条 院“三会”议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按照会议明确提出的办理时限完成任务。未规定时限的事项,各牵头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时限要求,编制工作任务落实计划和进度安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推动落实。
第九条 院领导工作批示和交办事项,责任单位要在收到批示或交办文件后,及时布置落实并书面回复落实情况。落实过程预计超过一个月的,应编制工作任务落实计划和进度安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推动落实。
第十条 院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点,责任单位要在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时限,细化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同时制订具体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的工作任务涉及多个单位的,按相关文件明确的牵头单位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文件或批示未明确牵头单位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或分管院领导指定。承担任务的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分别承担各自的任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单位布置的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计划。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对全院督查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院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综合汇报。重要工作事项,听取责任单位的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实行督查工作全程跟踪制度。院属各单位在承担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工作任务时,办公厅要同步进行督办事项登记,对落实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在工作任务完成时,及时向院领导提交督查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积极推动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本单位督查工作责任人对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协调责任部门向办公厅按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的开展要坚持深入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过程中,要把专题会议督查、文字通报督查、深入实际开展调研、面对面交流座谈等督查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具体沟通、交流。督查的过程既要认真检查工作进度,又要主动了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客观情况,为工作部门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规范督查结果的报告和通报形式。通过编印《督办专报》、《院领导阅文批示督办登记表》和《督办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和交流督查工作情况。其中:《督办专报》用于向院领导报告重要督办工作的推动情况。《院领导阅文批示督办登记表》用于实时记录领导批示件的传阅过程和责任单位承办落实情况。事项完成后反馈相关院领导和责任单位,便于各级领导了解工作结果。《督办工作简报》是印发院属各单位的内部资料。用于交流各单位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介绍工作经验,宣传工作典型,以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四章 督查工作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十七条 办公厅是全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运转的枢纽,按照院党组和院领导的要求,承担对院内各项工作的督查职能,是院督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办公厅督查处是实施和推动各项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是落实督查工作和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院党组、院领导下达的任务,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承办和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抓好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把督查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能,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要担当本单位领导抓落实和推动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同时承担院办公厅督查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建立办公厅与院属各单位督查工作联络员的日常业务配合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办公厅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督查工作联络员的专项业务培训计划,加强队伍建设。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院属各单位落实督查工作任务的情况实行每季度进行统计通报,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考评的年度统计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列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任务数量、工作完成时间、工作质量、是否按时完成等情况制订考核指标,量化考核数据,严格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考评结果,对认真组织落实各项督办工作任务,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不认真落实督办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延误工作完成期限的,要给于批评教育。对因工作松懈,经多次督查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督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没有完成,对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对我院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由院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