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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所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如书面的秘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硬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我所秘密载体保密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制作秘密载体,要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制作过程中形成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
三、收发秘密载体,要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要包装密封,应交给机要交通传递,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要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的,传达者要事先申明。
五、秘密载体一般不准复制;如因工作确实需要,要经所主管领导和院保密领导部门批准,并要进行登记,视同原件管理,用后及时退回秘密管理部门销毁。
六、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要经所主管领导和院保密领导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绝对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绝对禁止携带秘密载体出境。
七、秘密载体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离开办公场所时,要将秘密载体放入保密设备里;涉密和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进行归档。
八、销毁秘密载体要经所主管领导和院保密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绝对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九、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