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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管理
各类印章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所党委印章由人事处管理;所章由办公室管理;各职能处(室)印章自行管理。
二、印章使用范围
1.所党委印章
(1)以所党委名义上报院或院党务部门的请示、报告或其他文件;
(2)以所党委名义对外联系工作;
(3)以所党委名义向所内下发文件等;
(4)其他需要使用党委名义的文书。
2.所章
(1)以所名义上报院或院职能部门的请示、报告或其他文件;
(2)以所名义对外交涉办理有关事项或出具证明材料;
(3)以所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4)其他需要使用所名义的文书。
三、使用印章审批办法
1.使用所党委印章须经所党委书记批准;
2.使用所章须经所长或副所长批准;
3.使用职能处、室印章须经单位正或副处长(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