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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刊物的途径,扩大资源,弥补办刊经费之不足,在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各刊物积极开辟渠道,争取所外经费资助。对已取得的资助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刊物学术水平的前提下,鼓励刊物争取所外经费资助。
2.争取所外经费资助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与经费资助方明确责任和义务。不得允诺对方不合理的要求,编辑个人不得向作者索要报酬,不得刊发有偿稿。
3.争取境外经费资助,必须按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接受。
4.资助经费必须存入所的财务帐号,纳入所财务管理和监督,集体或个人不得将资助经费存入所外或个人帐户。
5.所对资助经费收取15%的管理费。
6.对以集体名义争取来的资助经费(包括协办费),可给予刊物编辑部集体以20%的奖励(奖金由编辑部自行处理);对以个人名义从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争取来的资助经费,可给予30%的奖励。
7.所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1)适当提高稿费和编辑费;(2)改善办公条件(对购置贵重的办公设备,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3)刊物评奖;(4)开展国内学术活动;(5)刊物亏损补贴。
8.所外资助经费由编辑部负责人签字、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9.本规定自所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所长办公会议,其他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