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院高级专家的作用,并有利于学科发展与建设,经
1.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各研究所在院规定的名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状况,可适当延长其离退休年龄。延长期为1-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延长期间不占用本单位高研岗位职数。
2.博士生导师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名额根据研究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划定。人员编制在120人以上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3个;人员编制在60-119人之间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2人;人员编制在59人以下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1个。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须经研究所所长办公会提名,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党委会审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
4.本规定适用于院30个研究所及2个研究中心,院直机关、院直属单位不在此范围之内。
5.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