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是1985年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组织实施的一项工作。资助重点是:对国家重点行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有较大意义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项目;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除教育系统以外的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因此,此项资助又称为“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
一、申报人员条件
1.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或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4.独立主持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二、择优资助的类别
1.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4.为国服务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5.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择优资助的申报办法
人事教育局每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向院属各单位下发有关工作通知,院属各单位申报人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四、择优资助的项目经费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再次分配的小额资助经费,在经费分配下达2个月内,将分配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获重点类和优秀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3.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