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院共有研究、出版(编辑)、图书资料、翻译、工程、会计等13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我院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评价机制和聘任办法,比如专家评审、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我院评审机构分为院、所两级。目前,我院共组建了研究、出版(编辑)、翻译、图书资料系列等10个院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其中,研究系列按学部建制分设文史哲学部文学评委会、文史哲学部史学评委会、文史哲学部哲学评委会、经济学部评委会、社会政法学部评委会、国际研究学部评委会、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评委会等7个评委会。院属各有关单位组建了36个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权限
1.院各学部研究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研究员职称资格;院出版(编辑)系列、翻译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副编审、副译审及其以上职称资格;院图书资料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副研究馆员及其以下职称资格,同时负责向文化部高评委推荐拟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所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同时负责向院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研究系列拟晋升正高职级的人员、出版(编辑)和翻译系列拟晋升副高职级及以上人员以及图书系列拟晋升的各职级人员。
(三)换届原则和程序
1.院级、所级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副主任一名。评审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两年以上;新任委员一般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多于三分之二;45岁以下的中青年委员应占评审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一左右;外请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不多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2.各单位所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以及向院级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应由各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初选,经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人事教育局。各单位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人事教育局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各单位在本单位进行评审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同时,推荐院级评审委员会候选人,其中,向院研究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选应从各单位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中择优产生。院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人事教育局汇总相关情况,并听取院直属机关党委、科研局等单位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院领导审定后,提交院务会议审批。
人事教育局最终将院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届中调整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届中允许调整部分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委所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审批三个步骤。
(一)专业技术职务推荐
1.推荐程序及要求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或由个人提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人事、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并将申报人的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设立意见箱,接受监督。有虚假情况的,比如抄袭、虚报成果等情况,不得进行评审或向院级评委会推荐。各单位评审通过后,要在本单位内公开评审和推荐结果。凡推荐到院级评委会的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退回申报人的所有评审材料,申报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审,情节严重者不能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审。
2.推荐原则
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权限,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的职称,同时负责向院级评委会推荐研究系列晋升正高职级人员、出版(编辑)、翻译系列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人员以及图书资料系列晋升的各职级人员。向院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经所级评审委员会初评后,被推荐人须获得所级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赞同票,方可获得推荐资格。
3.向院级评委会报送材料内容
《 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
《评定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简介表》;
代表作:研究系列代表作1-2篇(部),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出版(编辑)系列“审读报告”两篇及与现从事编辑工作相关学科的1部专著或1篇论文;翻译系列代表译文和原文本;图书资料系列参照《关于试行〈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61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提交的代表作应为原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我院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为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公开性,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我们坚持三项基本评审制度:
公开制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为提高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增强群众的监督力度,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即申报人在参加研究所的评审前,在全所范围内公开自己的参评成果,研究所举办申报人成果展,公示评审结果。在院级评审会评审通过后,院务会议审批前进行公示。实行异议申诉,时间为15天。
代表作评审制度。为认真贯彻“精品”战略,参加评审的人员须提前向评委会提交代表作。
专家推荐责任制度。实行同行专家评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由单位或个人聘请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代表作量化评估或提出推荐意见,专家本人应对推荐意见负责。
2.院级评审程序
审阅申报材料。评审会召开前一周,人事部门将申报人的《评定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简介表》以及代表作分送给各位评委。确保专家有一定的时间审阅申报材料,以便评委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初步测定评审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
召开会议。首先,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其次,人事教育局报告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情况。
述职和答辩。述职和答辩在评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报人述职重点是汇报代表作的主要创见及社会评价。对晋升正高职级和破格晋升的人员实行答辩制。破格晋升副高的人员答辩在研究所;晋升正高职级的人员答辩在院级评审会。答辩内容应围绕被评审人从事的专业工作及其成果提出问题。
评议。评委会在听取申报人述职、答辩的基础上,评委对参评人的业绩、成果进行评议。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被评审人需获得院级评审委员会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职称评审。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异议申诉。根据院咨询委员会章程,对有异议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问题由院咨询委员会进行复议。
(三)专业技术职务审批
根据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原则,正高职级人员经过院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人事教育局将评审结果提交院务会审议批准;副高职级及以下人员经院、所两级评审委员会通过后,院属各单位报人事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可聘任。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期或任职资格从当年12月31日起算。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与程序
根据人事部相关职务试行条例,评定研究、翻译、出版(不包括技术编辑)、高教系列高级职称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但对于确有真才实学,为国家、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副高级专业人员,如通过外语、计算机考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晋升正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院级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
2.需作为重点课题主持人(或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范围:“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推荐及评审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研究所组织2-3位资深的院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或专业水平以及成果质量及价值进行评估,并写出书面评语,并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讨论;
3.有关推荐人选经所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后,将申报人的情况及专家评语送院人事教育局审核并报院职称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参加职称晋升评审。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上,同时,须高中毕业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16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12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连续考核优秀;
2.作为主要参加人的科研课题获所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同时,须高中毕业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1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7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连续考核优秀;
2.获所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定职
(一)由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且从转正定级之日起,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具体规定如下:
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
大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以定为初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初级;
硕士学位获得者,三个月期满后,可定为初级,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认定为中级;
博士学位获得者,三个月期满后,可认定为中级。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编辑)系列的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实行以考代评,同时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的人员也不再进行出版(编辑)系列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但是,考虑到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院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人员采取以下初定职的办法:
新进入编辑岗位的
新进入编辑岗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可定职为助理编辑,但在晋升编辑前必须获得编辑中级资格证书;
本科毕业生仍采取先考试后定职的做法。
(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如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计算机等,属于本专业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非本专业的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一)引进人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凡属引进人才(系指外单位调入,此前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到我院从事研究工作,如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博士毕业后,有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学科的研究或教学经历;2.两位同行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或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并经所长(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职务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凡是调入我院的专业人员的职称需要认定。各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委托院或所级评审委员会,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确认后,方可聘任。
六、专业技术职务转系列
因工作需要,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移到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需要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试工作一年,经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并且评审通过,其任职资历可以连续计算,否则资历累计计算。
转系列人员如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不能评转同时进行,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转后评。当年转系列后,参加下一年度的职称评审。
七、我院委托外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及《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3号)等文件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规定,我院仅有研究、出版(编辑)、翻译和图书资料(图书资料系列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权,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均需委托北京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我院委托外单位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由委评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对委评人的评审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评审材料报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审核合格后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