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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范研究所所长职责,充分发挥所长在研究所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办院方针和发展方向,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所的科研工作和所务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所长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团结依靠全所干部职工,办好研究所。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五条 所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由院党组决定任命。
第六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基本任职条件是: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各项规章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和学术方向,能够把握研究所的发展方向。
3.具有与职务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重要影响,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从事科研组织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有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推动学术发展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坚持廉洁自律,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善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6.具有履行所长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期间可作调整。
第八条 所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所长职务:
1.达到任职年龄规定年限;
2.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
3.一次出国超过三个月;
4.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工作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而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九条 所长的基本职责是: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研工作的正确方向,全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殿堂、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努力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院党组和院务会议的决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努力实现多出高质量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研究所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党和国家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3.坚持以科研为中心,集中主要精力抓好研究所的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学术领导和科研组织的职责。
4.履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全面管理日常所务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所长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院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所实际,主持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所长任期目标,提交研究所党委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努力推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负责组织所级科研课题立项、出版资助和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切实抓好本所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和学科建设的落实、检查和结项工作。管理和监督本所课题经费的使用,提高课题经费使用效率。
4.加强研究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和科研组织工作中的作用。
5.负责组织本所对外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积极拓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本所主办的各类学术会议的组织指导,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
6.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注意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组织做好研究生培
7.充分发挥所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8.加强本所的学术期刊、图书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科研手段和科研方法创新。
9.加强对本所非实体研究中心、挂靠本所的学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10.主持或委托主管副所长编制并执行研究所年度财务预算,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11.加强本所学风建设,维护政治纪律,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2.履行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全面所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13.履行院党组和院务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十一条 所长主持制定与工作职责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经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研究所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所长每年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长不定期主持召开所务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审议本所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要科研工作等重要事项。
所务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所长助理、处长、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所长定期主持召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公开制度,对科研、外事、人事、财务、行政、后勤等管理事项,及时征求意见,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所长与所党委书记要协调配合,共同营造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
所长要充分发挥副所长作用,合理分工,坚持民主集中制;副所长要协助所长切实做好分管的工作。所长因故不在岗位期间,应委托一名副所长主持日常所务工作。
第十七条 所长在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时,凡涉及研究所重大利益的事项,须经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所长实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任用的依据。对治所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所长,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能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院)、实体研究中心。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