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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范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职责,充分发挥所党委在研究所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党委对研究所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保证所长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所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殿堂、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 所党委必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院党组的决定,坚持以科研为中心,正确把握研究所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和学术方向,全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研究所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程序
第六条 所党委由本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组批准。因工作需要,可组建两个研究所的联合党委。
所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无特殊情况,按时换届。
第七条 所党委一般由5或7人组成;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9人组成。
所党委委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所党委委员因工作调离、退休和免去领导职务的,免去党委委员职务。
第八条 所党委任期未满,党委委员出现缺额,应按照增补党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九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所纪委)。所纪委一般由3或5人组成,由本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组批准。所纪委与所党委同时换届。
第十条 所党委和纪委的办事机构为党委办公室,与所人事处合署办公。
第三章 党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所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所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院党组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以直接任命所党委书记、副书记。
第十二条 所纪委书记一般由所党委委员中的副局级领导干部担任,由所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院党组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以直接任命所纪委书记。
第十三条 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基本任职条件是: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能够坚持和把握研究所的正确方向。
3.具有以科研为中心的服务意识,熟悉科研情况,全力支持科研工作。
4.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擅长思想政治工作。
5.具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6.具有优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7.具有全局观念,善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能够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8.具有5年以上党龄。
9.具有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领导职务:
1.达到任职年龄规定年限;
2.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
3.一次出国超过三个月;
4.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工作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而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实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任用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能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所党委书记与所长要协调配合,共同营造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基本职责与任务
第十七条 所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职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全面负责研究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3.讨论通过研究所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要科研工作、人才培养计划、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计划、年度预决算和重大经费支出项目等重大问题。
4.参与和监督研究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推荐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党委书记作为所党委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政治把关和程序监督。
第十八条 所党委的主要任务是:
1.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水平。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开展形势任务、基本国情、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增强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负责本所的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工作。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室)及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聘用、交流、奖惩等问题,并履行相关程序。重视和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
3.以加强研究室党支部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原则上要求以研究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贯穿党组织活动始终,积极探索和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推荐处室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建立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工作制度,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以提高素质为重点,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本所的学术理论动态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努力建设文明和谐研究所。
6.加强本所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优良的党风促进研究所作风建设。
7.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政治纪律和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院所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和侵害党员合法权益案件,全面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执行反腐倡廉制度。
8.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及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视选拔和培养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工作。
9.负责本所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所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好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所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实行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是加强研究所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条 所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党委书记主持召开所党委会议。到会党委委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会议所作决议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所党委会议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所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任务征求有关委员的意见后确定;其他委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党委书记提出议题建议。
2.提前通知。召开所党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各位委员。委员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表决时不计入表决票数。
3.充分酝酿。对所党委会议准备讨论决定的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与有关委员进行个别酝酿,听取意见。
4.民主讨论。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5.会议表决。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6.形成决议。所党委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如果到会委员对表决事项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可暂时不作决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讨论决定。
7.形成纪要。所党委要严格会议记录制度,并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所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委书记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院)、实体研究中心,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院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