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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强所战略,推进人才强所方案的实施,将我所“十项工程”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人才培养奖励制度
1.每年从外事经费中资助若干名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资格由学术委员会和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修学习,资助经费一般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次(3-4年为一周期)。
2.每年对在外文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的人员,经所学术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后,给予适当奖励,特别优秀的论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在院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人员,经所学术委员会研究,从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4.鼓励青年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凡我所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含45岁),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所里对每个项目追加一定配套的经费(从2010年起算)。
5.青年科研人员凡参加国家教委及我所批准的进行外语强化培训,根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学费均由所里报销。
二、 建立人才培养工作制度
1.建立青年科研人员的导师制度。对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根据其研究方向,由各研究室主任负责落实导师。导师由本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科研人员担任。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培养措施,采取直接指导的方式(应给予导师适当的报酬,报酬可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
2.建立所级业务学习考勤制度。凡年龄在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必须参加所里组织的学术活动。这些学术活动是:金岳霖学术讲座、贺麟学术讲座、青年学术论坛、博士后论坛等,以及由所职能部门临时通知到本人的学术会议。科研处、人事处要建立业务学习考勤签字制度,对业务学习出勤率一年内累计达不到八次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出国访学、长期病休等可酌情处理)。
3.建立研究室业务学习制度。各研究室要结合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开展各类学习讲座,业务讲座一年不能少于四次。 此项工作列为研究室主任年终考核评定优秀等级内容之一 。
4.建立外语强化培训(包括第二外语)制度。各研究室对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要制定强化外语培训计划,争取5-10年内,全所40岁以下科研人员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或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类学术研讨会人数达到90%以上。
三、建立人员管理退出机制
1.凡连续两年没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成果的科研人员(编辑人员要编辑或校对一定数量的论文或文章),由科研处提出名单,于每年年度考核期间向所学术委员组成的专家考核组进行述职,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做出包括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停发次年科研津贴在内的处理决定。凡连续两年没有公开发表成果,被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科研人员,次年未公开发表成果者,年度考核即定为不称职,并按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称职处理。
2.建立新入所人员中期考核制度。来所工作学生(包括管理人员)、博士后及引进人才在所工作两年半后,由各研究室(中心、编辑部)对其德、能、勤、绩(德: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业务技术水平、管理工作能力和知识更新情况。勤: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经济效益)四个方面写出评语,再由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等组成专家考核组对其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研究能力等进行考核。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考核组的意见,对各方面表现较差人员实行转岗,如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3.对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称职人员,实行转岗、限期调离或辞退。
4.凡个人联系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各部委公派、院派及所派),回所后,原则上必须工作满1年,方能再次申请出国;3个月至12个月的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滞留1年以上不归者,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凡个人联系出国在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先办理辞职手续,按期回国后,按照院里规定的程序申办复职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复职。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里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本所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作日的(非坐班人员连续两周返所日无故不返所或1 年内累计四周返所日无故不返所的);
(3)未经本所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违反纪律和工作规定,发生严重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所或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被劳动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