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所情况,现对请假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假期种类
1.探亲假:凡本所正式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与父母、配偶不在一地居住者,享受此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者,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探望父母者,为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2.婚假:假期3天。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只限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者再增休3个月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5.年休假。
二、批准权限
1.所长、党委书记请假外出,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副所长请假,须经所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并将离京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人事处备案。
3.研究室正、副主任请假,填写请假报告单,由主管所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科研人员请假在一周以下者,由所在研究室室主任审批,一周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报人事处审批。坐班人员请假在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各职能处室(图资室、编辑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到人事处审批。
三、办理手续
1.病假者,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急诊例外),其他医院证明无效。
2.凡休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到人事处填写休假单,经研究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假、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3.出差应出具会议邀请函。
4.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报告单,按批准权限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5.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到人事处销假。
6.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在离京前、回国后要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7.病假、事假和探亲假,无故逾期者按旷工对待。
8.凡病、事、探亲假不办理手续又不报告者,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
1.休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其假期不得迭加延长。享受疗养者,应将假期时间计入假期。假期应一次性使用,除享受疗养者外,一般不允许分期休假。本年度未使用的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
2.凡未经批准,自行出国、休假者,按照旷工处理:根据旷工时间扣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必要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乃至组织处理。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社科(92)人字114号转发的《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