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调整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调入专业技术人员,须由研究室、编辑部及图资室提交书面报告,所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考核,在考核、政审、体检合格后由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提交所党委会研究决定。调入中、初级职称人员,须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报人事教育局批准。
二、调入行政人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所领导、人事处及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考核,经所长办公会提交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调入人员年龄:专业人员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一般不超过40岁,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一般不超过45岁,行政人员不超过35岁,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京外及境外人员调入须征得人事教育局同意,有进京指标的前提下方可研究。
五、处室需要应届毕业生须在前一年11月份提出计划(专业、院校、学历),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人事处向院人事教育局申请指标。
六、调入专业及行政人员,须签定院、所《调入人员协议书》,如违约,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七、所内处室之间专业干部调整:根据定岗、定编情况,处室(编辑部)负责人由所长办公会提名,所党委会决定;科研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编辑部)负责人同意后,由所长办公会批准。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进行人员调整。
八、调出人员,应提交调动报告,由人事处提交所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须报人事教育局审批。
九、已批准调出人员须到各职能处室、图书馆等部门办理有关事宜后,才能办理调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