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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权威性的学术指导和学术评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所务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掌握本学科情况,每年对学科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与预测;
2.审议研究所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科研规划;
3.对研究所的学科设置和调整、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图书资料建设和学术信息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4.评估重要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5.推荐优秀科研成果的出版;
6.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7.推荐奖励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人员;
8.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申诉,必要时,可要求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必要时,可适当聘请少数所外(在京)学术界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须报院审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讨论决定涉及本条例第三条中6、7、8款的重大问题时须由全体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八条 学术委员的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学术造诣深,具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能力;
3.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要注意选拔50岁以下德才兼备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由所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的人员民主推荐,所长提出名单,与科研局、人事局协商后提交所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院务会议审批。由院长向学术委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给予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报科研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也适用于研究生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单位。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院务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科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