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殊学科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殊学科建设,是全院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殊学科建设,按照区分轻重缓急、院所两级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立项。
第四条 院设立特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审批特殊学科立项计划。
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科研局、人事教育局、国际合作局、财务基建计划局、研究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
根据需要,科研局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特殊学科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各研究所申报的特殊学科建设计划。专家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院根据特殊学科的申报情况临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评审采取会议投票表决方式,达到三分之二票数为通过。
第六条 特殊学科包括“绝学”、“濒危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四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跨所的特殊学科由院领导小组委托相关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
(2)不跨所的特殊学科主要由所在研究所管理。
(3)特殊学科一般纳入研究所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建设经费由研究所从院资助的特殊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立项基本条件:列入院重点管理名录受到资助的特殊学科,须至少有1名学科带头人,并担任学科负责人。
第八条 特殊学科扶持的重点是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列入院重点管理名录的特殊学科,院在人才调动、研究生培养、人员进修等事关队伍建设的方面,对学科带头人在返聘等方面给以特殊照顾。
第九条 特殊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学术助手。
第十条 申报立项的具体步骤是:
(1)特殊学科负责人制定学科发展计划,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殊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经研究所审议后报院科研局。
(2)院科研局初审后,报特殊学科专家委员会评审。
(3)科研局提出经费资助建议方案,与专家委员会评议结果一并报院特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批准后特殊学科建设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特殊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由学科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学科发展计划自主支配,研究所负责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