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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我院基础研究和学科建设,提升我院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建成一批国际知名研究所,实现我院新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我院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工程”。
二、“重点学科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在三年内组织落实100个左右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使我院半数左右的二三级学科的学术资料积累更加系统丰富,科研手段实现现代化,科研队伍的结构更加合理、实力更加雄厚,学术水平保持或达到国内领先,并使其中部分学科逐步达到国际知名。
三、“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设立以研究室为依托。每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都要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和实施步骤,学科建设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研究、学术资料积累和科研手段现代化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等主要方面。
四、“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施行责任制,一个责任期为五年。
五、院拨专款用以资助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成员仍可以向院所申请各类课题。
六、院重点研究室从院“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中遴选,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七、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代表我院学术水平的优势学科或体现学术发展方向和我院学术特色的重要学科;
2.重点学科至少应有5名以上的研究人员,其中至少应有3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重点学科负责人应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可以是所、室领导,也可以是其他具备条件者),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
4.近年来发表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5.近年来主办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活动;
6.学术资料和科研手段现代化应有一定基础。
第三章 立项程序
八、重点学科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在研究所统筹安排和指导下,由相关研究室提出申请,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院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评审,经院务会议审批后立项。
九、申请者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申报。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本学科的总体发展目标。包括本学科的历史和现状分析,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责任期内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2.本学科近五年主要科研成果;
3.主要研究课题计划。包括正在执行的各类课题,以及计划立项的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撰写本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4.学术资料建设目标。一至二项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的成果;
5.数据库建设目标。至少有一项数据库建设项目(既可为独立建设项目,也可为研究所建设项目的子项目);
6.科研队伍建设目标。包括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才引进计划,以及提高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的具体规划等;
7.学术活动项目计划。
十、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立项的重点学科进行评议,并按照院核定的立项名额进行投票。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向院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推荐。
十一、院设立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所申报推荐的重点学科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获得通过。
十二、重点学科负责人在院所评议过程中,凡涉及本学科的评议和投票应予回避。
十三、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与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提出的资助经费方案同时提交院务会议,经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四、重点学科立项和资助经费方案批准后,由院科研局与研究所和重点学科三方共同签定《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协议书》。协议书的效力不受签约人变更的影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十五、院科研局与财务基建计划局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共同审核提出重点学科的资助经费方案。资助经费根据学科规模和硬件需求进行核定,每个重点学科一般每年资助5-10万元。有特殊需要的,可酌情资助15-20万元。
十六、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购置;
2.调研差旅;
3.学术会议;
4.科研设备购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5.文具、纸张、软盘等科研材料购置;
6.网络信息费、文稿印制、资料复制;
7.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8.人员国内培训;
9.客座和特邀研究人员、返聘人员以及临时人员的聘用。
十七、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年终要向研究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并向本学科研究人员公布。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经过重点学科研究人员的讨论。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重点学科负责人签批。单项开支超过2000元的须由主管所领导签批。
十八、研究所可根据需要掌握使用10%-20%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集中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研究所认为需要调控的部分以及重点学科外部环境的建设。
十九、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院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院、所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研究所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检查验收
二十、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同时提交书面报告,所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签署评议意见。对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解决办法;对项目执行不力的学科,研究所要责成学科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重点学科负责人的年终报告应作为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的重点学科,其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十一、重点学科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经研究所审核后报送院科研局,院审核合格后拨付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审核不合格者将停拨经费,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审核不合格者将撤销其重点学科项目资格。
二十二、在责任期内,重点学科负责人一般不应更换。确须更换的,由研究所向院提交更换负责人报告,经院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研究所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负有领导、监督和保障职责,应对项目的实施给以必要的支持,在研究所的权限之内,在课题立项、人员调配、出国考察进修和招收研究生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四、责任期满后,重点学科负责人应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交结项验收申请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十五、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评估应吸收院外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每个重点学科邀请2-3名院外专家)参加,每个院外评估专家应有书面评估意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重点学科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最终完成重点学科验收评估报告。
重点学科验收申请和项目总结报告与研究所验收评估报告一并报送院科研局。
二十六、院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讨论的方式,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验收结果。凡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为验收合格。
二十七、院务会议对院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的验收结果进行终审。
二十八、重点学科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凡未能通过验收的重点学科,取消下一个责任期继续申请重点学科的资格,该学科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重大课题。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研究所科研处负责本所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院科研局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负责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和验收结项等相关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十一、本办法由院科研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院务会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