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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部委级(不含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参加我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院对这些成果的作者另行追加奖励。
二、部委级以上奖励,包括国家级奖励,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组织的、常设的面向全国的奖励,例如:“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奖励,有关部委的内部奖励,有关部委的司、局和其他下属单位设立的奖励不在此列。
三、已经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由院给予追加奖励:
(1)由我院人员完成的(包括由我院人员主持或组织实施的与院外合作完成的);
(2)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评奖范围之内的;
(3)没有获得过院级奖励的;
(4)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同一成果多次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按获奖最高等级追加奖励一次。
四、给予追加奖励的成果的发表时间,应与我院每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规定的时间相符。
五、
六、追加奖励工作一般在院举行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同时进行,集中办理。
七、对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成果追加奖励,需由成果作者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追加奖励申报书》,并提交获奖证明文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院科研局。
八、追加奖励项目由院务会议批准。
九、追加奖励金额:
(1)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的,专著追加奖励2万元,其他形式成果追加奖励1万元;
(2)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二等奖的,专著追加奖励1.5万元,其他形式成果追加奖励0.8万元;
(3)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三等奖、荣誉奖、提名奖的,各种形式成果追加奖励0.5万元。
十、追加奖金按照成果作者的贡献大小,由成果作者自行分配。与院外合作完成的成果,在奖金分配上,院外人员与我院人员同等待遇。
十一、本规定由科研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