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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研究所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单数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条 院向各研究所提供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和评奖组织工作;同时鼓励各研究所合法自筹经费,用于评奖活动。
第四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是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只有获得所级一等奖或相当于所级一等奖的成果,才具有被推荐为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请奖项目的资格。
第五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范围是:我院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发表(上报)的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标准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学术普及读物、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学术资料整理、计算机软件、社会科学研究新技术等成果。
第六条 已经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参加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院将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追加奖励的规定》对这些成果另行追加奖励。
第七条 曾经获得院和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加研究所评奖。对原著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并且修订部分占著作二分之一以上的再版成果除外。
第八条 丛书和系列成果可以整体形式参评,也可以单本形式参评,但只能以其中一种形式参评。
多卷本专著只能以整体形式参评。若多卷本专著中的大多数分卷已经出版,也可以参评,但该多卷本著作不能在全部出齐后再次参评。
由我院人员主持或由院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与院外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以参评。
第九条 已调离我院和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个人著作或以其为主完成的著作不能参评。
第十条 跨研究所合作完成的成果,只能在一个单位参评,一般应在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参评。
第十一条 参评的成果应当符合公认的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公开出版的成果,其编校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基本程序是:个人申报,研究室推荐,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研究所评奖组织工作的具体事务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须由3位以上(含3位)同行专家(应有院外学者)推荐。推荐意见应由专家亲笔书写和签名。对本人未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在不违背作者意愿的前提下,可由3位以上同行专家(应有院外学者)推荐。
第十五条 研究所可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推荐书》自行制作《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书》。
第十六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作者参加的请奖项目时,应当回避。回避办法由研究所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金额,专著一般不超过一万元,其他形式成果一般不超过五千元。各单位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提高奖金标准。
第十八条 院拨评奖经费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研究所评奖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如果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由研究所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并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单位评奖的具体办法。评奖办法应报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