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国情调研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进一步推进优秀调研成果的涌现,规范国情调研项目鉴定结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情调研重大项目、国情调研招标项目和国情调研重点项目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三条 国情考察活动不需专家鉴定,但须在活动结束后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考察活动结项书》,并向院提交考察活动总结报告、重要考察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国情调研项目鉴定结项工作须按照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的鉴定结项工作由院组织;国情调研重点项目的鉴定结项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报院批准。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鉴定结项
第六条 国情调研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成果报告会;
(2)项目管理单位向科研局提出鉴定结项申请;
(3)科研局组织项目成果鉴定,核定鉴定等级;
(4)科研局公示项目鉴定结论;
(5)院国情调研领导小组审批;
(6)公布项目最终结项结论,下达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结项证书或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七条 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申请及最终成果样本一份,启动结项程序。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的设计进行形式与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组织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报告会须有项目立项时的评审专家、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院内外同行专家、管理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出席。
第九条 项目成果报告会程序:
(1)科研局项目官员介绍项目调研计划、目的,资助条件;
(2)项目负责人就下述内容进行报告:调研概况,调研计划与实际实施情况,调研目的与实际成果情况,调研成果主要内容与创新,经费使用情况,自我评价;
(3)项目负责人答复与会人员质询;
(4)与会人员发表评判意见。
第十条 经项目成果报告会评论,项目符合结项要求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科研局具文提出项目鉴定结项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结项书》一式三份;
(2)项目成果报告会评判意见综述;
(3)成果样本5套。
第十一条 科研局根据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主持实施项目鉴定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协同组织。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采取不公开鉴定组成员的通讯方式进行,鉴定组人选由科研局确定。
第十三条 鉴定组由同行专家、政府或实际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名。鉴定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高级职称或了解实际情况。鉴定组成员中,院外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政府或实际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少于1人),项目管理单位内部人员不得超过2人。鉴定组组长原则上由院外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根据鉴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专著不超过3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不超过2个月)完成审读工作,对项目提出鉴定意见,给出鉴定等级。
鉴定材料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结项书》、项目最终成果、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表、鉴定意见表、鉴定等级表。
第十五条 鉴定组成员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或项目负责人对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异议者,科研局可以组织会议进行复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是原鉴定组成员,亦可作适当调整,不得少于5人。会议议程如下:
(1)交流成果评议意见;
(2)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成果最终等级;
(3)鉴定组组长综合鉴定人员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鉴定经费由院支付:
(1)鉴定人员评审费:①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300元;②专著每10万字2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③各种成果审读费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北京地区付交通费100元,北京以外地区报销交通费。
(3)院适当支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鉴定结项劳务费。
第十七条 科研局根据鉴定组意见核定成果的最终等级。
第十八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鉴定等级标准:
(1)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②不少于4/5的鉴定人员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5的鉴定人员划等为 “优秀”。
(2)良好:①达不到优秀等级,但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②不少于4/5的鉴定人员打分在75以上;③不少于4/5的鉴定人员划等为“良好”。
(3)合格:①达不到优秀或良好等级,但平均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②不少于3/5的鉴定人员打分在60分以上;③不少于3/5的鉴定人员划等为“合格”。
(4)不合格:低于合格标准的。
第十九条 鉴定结果由科研局进行公示,时间3个月。
第二十条 鉴定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科研局提交院国情调研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由院向项目负责人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修改。修改完毕进行二次鉴定。二次鉴定只就成果合格/不合格做出结论。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院向项目负责人发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鉴定结项
第二十三条 国情调研重点项目鉴定结项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2)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项目成果鉴定,核定鉴定等级;
(3)院国情调研领导小组审批;
(4)公布项目最终结项结论,下达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结项证书或国情调研重大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国情调研重点项目最终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结项书》,并提供成果样本及相关材料,启动结项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实施项目鉴定工作,确定鉴定组人选。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组由同行专家、政府或实际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不得少于3名。鉴定组成员要兼顾院内外人员,鉴定组组长原则上由院外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鉴定工作采取不公开鉴定组成员的通讯方式进行。鉴定人员根据鉴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专著不超过3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不超过2个月)完成审读工作,对项目提出鉴定意见,给出鉴定等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鉴定组意见核定成果的最终等级,报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鉴定等级标准:
(1)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②不少于2/3的鉴定人员划等为 “优秀”。
(2)良好:①达不到优秀等级,但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②不少于2/3的鉴定人员划等为“良好”。
(3)合格:①达不到优秀或良好等级,但平均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②不少于2/3的鉴定人员划等为“合格”。
(4)不合格:低于合格标准的。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由院向项目负责人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点项目结项证书》。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院向项目负责人发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点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经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情调研项目完成情况是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而被撤销或最终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其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主持国情调研项目和考察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出版之前进行鉴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国情调研领导小组批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