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哲学研究所期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期刊质量,在执行院科研局制定的期刊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哲学研究所职责
第一条 哲学研究所是期刊编辑部的上级领导部门,对所属编辑部负有领导职责。
所领导中应有专人分工主管期刊工作。对期刊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二条 领导、监督编辑部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按照办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审核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发表;对编辑部在稿件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审核编辑部的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期刊主编人选建议,报上级单位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编辑部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期刊年度核验表》。
第四条 期刊如改变名称、主编、刊期及申请增刊,须向所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向院期刊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监督编辑部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定期进行审计,并对编辑部的广告费、协办费的收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各编辑部收入的广告费和协办费,应用于提高办刊质量,扩大版面,提高装帧水平;用于加强编辑部的建设,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召开编委会、特约编辑会等;也可用于提高稿费、编辑费;支付匿名评审费。
第七条 各编辑部的广告费和协办费的使用和核准应由所主管领导审批,纳入所财务管理,所财务每年年底应列出各期刊的收入与支出的明细表,提交协办单位和所纪检监察组审查。
第八条 向院汇报期刊工作情况 ,贯彻落实院的有关文件决定和意见。
第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部职责
第十条 编辑部应在主办单位和主编的领导下,贯彻办刊宗旨,积极做好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努力在政治标准、业务标准、编辑标准、出版标准等方面达到上等。
第十一条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期刊出版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宣传纪律。
第十三条 期刊工作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经济核算,减少亏损,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编辑部应在充分了解研究状况与学术动向的基础上,提出和确定选题。根据选题计划,编辑部要认真选择恰当的撰稿人。编辑人员要经常保持与学术界的联系,及时掌握作者状况与读者要求。
第十五条 编辑部对稿件应实行三审定稿制,认真审稿,严格把关。决定采用的稿件,由责任编辑根据审稿意见进行加工整理。加工整理的任务是:消灭原稿上政治性、常识性和专业知识上的错误,润色文字,校勘核对资料,解决技术规范问题。
第十六条 应根据条件,逐步推行匿名审稿制。严格杜绝编辑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校样应实行三校付印制。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