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学会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学会成立的程序
第一条 成立学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成立全国性学会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2.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面向全国开展学术活动;
3.应有与学科和专业相关的研究所作为挂靠单位,挂靠单位至少有一名现职人员担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职务;
4.不得成立与已设立的全国性学会相同或相似的学会。
第二条 成立学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
3.有明确符合该学会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特点的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独立的财务帐号,并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与业务活动相应的经费来源;
6.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社团法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8.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
第三条 成立学会的程序:
1.成立全国性学会,必须与挂靠单位签订协议,由挂靠单位向院提出申请;
2.在挂靠单位领导下,组成筹备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全部有效申请材料;
3.上报材料经院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未经院审批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社团不得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准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会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地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五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立:
1.全国性社团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
2.社团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应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3.社团的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须冠以社团的全称;社团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社团的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哲学研究所对学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哲学研究所主管的学会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性质的组织。
第七条 哲学研究所主管的学会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接受院、所的管理。
第八条 哲学研究所对所挂靠的学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领导中应有专人分工主管学会工作。对学会的申请登记、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政策法律法规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哲学研究所对所属学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1.审查学会资格,出具审查意见;
2.学会编制的审核、报批;
3.学会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审核、报批;
4.负责指导学会换届工作并负责学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
5.审核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学会的外事活动,由院外事局审批),指导学会的日常工作;
6.部署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查处所属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7.协助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学会进行年度检查;
8.有权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会提出警告、解脱挂靠关系或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学会的活动
第十条 学会应在法律及社团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重大学术及社会活动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活动应自觉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按程序及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情况;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4.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
5.出版的各种刊物情况;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学会自身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学会应切实实施对下属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经费的管理: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学会的财务活动要接收挂靠单位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学会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与本学会的学术有关,不得以创收的形式举办与本学会无关的培训班。
第十九条 学会要严格按照社团章程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凡违背社团章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社会生活的,须接受所里的调查处理。
学会换届程序
第二十条 换届前,需经过与所主管领导充分酝酿协商确定学会主要负责人(学会法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
第二十一条 按照(99)社科研字1号文件精神,由学会理事会提交学会会员大会经民主程序,形成换届的正式决议和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材料:
1.决议内容;
2.拟换届人选;
3.拟换届人选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年龄、性别等。
第二十三条 将换届结果(主要是变动的人选)形成书面报告交科研处,由哲学所上报院科研局;院批准后,学会将批件送往民政部备案。
申办分支机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会成立分支机构需履行民主程序,形成成立分支机构的正式决议。
第二十五条 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要有学会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学会印章。
2.分支机构章程。章程中应有内容:本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挂靠××××单位的和××××学会的领导及监督等内容。业务活动范围要写清楚。
3.分支机构组成人员(主要领导)名单。包括:单位、职务(称)、年龄、性别等。所有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含秘书长)职务必须由我所在职人员担任。
4.任何文件的上报,必须是学会机构的全称。例如:中国哲学史学会中医哲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所办公会批准后,由所科研处向院科研局提出书面报告。科研局批准后,方可到民政部办理申请。
学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院各二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了加强对学会的管理,经
1.学会会员报销必须由会长或法人代表签字方可有效。如会长或法人代表本人报销,须由秘书长签字方可有效;
2.报销范围必须是本学会业务范围内的学会活动使用的经费;
3.科研处对学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会有以下行为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调查和处罚:
1.随意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