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社科院伦理学讲坛”邀请德国著名伦理学家、马格德堡大学Georg Lohmann教授以“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根基”为主题发表演讲。他指出,美、法早期人权宣言中的人权要么是自然权利,要么是理性权利,与尊严概念无关。而二战以后的国际人权契约则明确呈现出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密切关联。但这里所说的“人的尊严”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普遍或特殊的尊严概念完全不同。普遍的尊严虽因人的理性或德性能力凸显了人与动物之别,但同时也把人做出了区隔,特殊的尊严则更是因地位、荣耀、成就的差异明确地把人分成了不同的等级。而二战之后在国际人权契约中出现的“人的尊严”概念则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保障了人的自由选择和合乎人之尊的生活水平。这种新的“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得以道德论证的基础与根据。伦理室全体成员、部分外室研究人员、博士后、博士生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