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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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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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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流动站设立与撤销

第一条  我院申请设立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应按人社部的规定和要求,由院博管办集中相关研究所力量,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统一申报。申报获批后,我院和参与本次申报的相关研究所即获得该一级学科的设站资格。

第二条  未参与申报我院已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的研究所,如需申请设站,应按规定和要求向院博管办报送《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经院博管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该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并报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三条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第二章  进站与招收

第四条  进站学术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与研究所联系,提交书面申请、进站研究项目选题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二)研究所组织专家组,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确定拟招收人员。

第五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6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三批。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及“我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奖者提交申请,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六条  为吸引人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我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等优秀人才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在符合课题要求及我院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不得同站同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进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政审材料”和“体检证明”,辞职人员需提供辞职证明。

(二)项目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社科院‘项目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三)企业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四)留学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以及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未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卡。

第八条  进站审批程序

(一)研究所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二)院博管办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签批。

(三)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进站批件。

审批和报送纸介进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手续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进站后,凭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具的介绍信,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港澳台籍或外籍博士均可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并可申请国家资助博士后指标。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博士学位者申请做博士后,不属于留学博士后。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自进站批准之日起30天之内,须到院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户口、档案管理

(一)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进站时须将工资、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在研究所,京外户口可转至所在研究所;企业博士后的户口和档案管理按研究所与企业的协议办理。

(二)项目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属于统招统分身份、毕业后又未分配工作的,或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原单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的,可将户口、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迁移或存放至所在研究所。

(三)其他情况我院及研究所不接收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三条  需转组织关系的博士后,持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时,研究所、合作导师及博士后本人三方须签订“进站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各所组织开展“新入站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我院及研究所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基金申请办法等。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各所组织博士后与其合作导师商议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博士后工作计划、在站研究项目的目标要求及各阶段的主要任务等。

第十七条  博士后可按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特别资助。基金申请和评审结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以及我院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研究所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及个人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送院博管办。考核标准由各所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少数成果卓著但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员也可申请。研究所调整和增加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向院博管办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简历(包括性别、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何时何地被评为研究员、何时何地被评为博导、研究领域等)及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的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等,应按相关外事规定办理手续,参加对外学术交流活动须遵守我院相关外事规定和纪律;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到其他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确因研究需要,在站时间超过三年的延期博士后,院博管办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可按0.5万元/年的标准,分别收取博士后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 应按照我院要求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夕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出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须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具体格式参见《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字号可用小四);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小组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院外同行专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15日、3月1-15日、5月1-15日、7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六批。企业博士后报送出站材料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出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单位意见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出站博士后联系卡、博士后出站退还房屋及证件登记表、博士后本人2寸照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

(二)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需提交复印件。

(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课题结项评审表》及书面成果。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需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课题结项书》及书面成果。

(五)在站期间在研究所评定职称的,需提交博士后职称呈报表,出站后留院工作的,需提前到院人事教育局专家与职称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出站时需提交结婚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证明首页及当前页、配偶及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提交配偶及子女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离婚或再婚,若子女随迁,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书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第二十七条  出站审批程序

(一)博士后向所在研究所提交出站材料。

(二)研究所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审批。

(四)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审批和报送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我院通过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协议,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进站后,要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协议,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和课题;主动与企业、研究所及合作导师保持联系。

第三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可以通过企业工作站或我院流动站渠道,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住房由院博管办统一安排和管理。博士后在站时间如超过两年,其住房不予延期。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程序

(一)填写由院博管办开具的博士后公寓“入住登记表”。

(二)到院财计局房产处领取“住房证”,并交纳住房押金。

(三)到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须按时交纳公寓租金。租住期间博士后不得将公寓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博士后安全,加强公寓管理,博士后租住我院公寓期间,应正确使用室内水、电、煤气及其他设施,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当地物业或院博管办联系。

第三十六条  协议期满,博士后应办理退房手续,搬离博士后公寓。逾期未搬离者,须按入住协议约定,以0.3-0.4万元/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用作延迟入住该公寓博士后的房租)。

第七章  退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博士后退出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进出站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无故不参加进站培训及中期考核、不服从研究所管理、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出国逾期不归一个月以上、未经同意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形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辞退。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或在站超过四年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退站手续后,其人事档案、户口及组织关系应随即转出我院,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退站程序

(一)本人或所在研究所填写退站表。

(二)研究所签署退站处理意见,并将退站表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将退站表报送全国博管会,办理退站手续。

报送和审批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章  联谊会工作

第四十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是院博管会下设机构,一般两年换届一次,成员为我院在站博士后。各所博士后联谊会负责配合院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主要负责加强博士后之间的交流,协助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联谊活动,对外积极拓宽博士后就业渠道,进一步扩大我院博士后的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代表广大博士后利益,帮助解决博士后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及问题,反映博士后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博士后争取和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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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0-10-12

第一章  流动站设立与撤销

第一条  我院申请设立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应按人社部的规定和要求,由院博管办集中相关研究所力量,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统一申报。申报获批后,我院和参与本次申报的相关研究所即获得该一级学科的设站资格。

第二条  未参与申报我院已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的研究所,如需申请设站,应按规定和要求向院博管办报送《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经院博管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该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并报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三条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第二章  进站与招收

第四条  进站学术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与研究所联系,提交书面申请、进站研究项目选题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二)研究所组织专家组,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确定拟招收人员。

第五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6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三批。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及“我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奖者提交申请,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六条  为吸引人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我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等优秀人才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在符合课题要求及我院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不得同站同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进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政审材料”和“体检证明”,辞职人员需提供辞职证明。

(二)项目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社科院‘项目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三)企业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四)留学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以及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未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卡。

第八条  进站审批程序

(一)研究所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二)院博管办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签批。

(三)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进站批件。

审批和报送纸介进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手续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进站后,凭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具的介绍信,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港澳台籍或外籍博士均可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并可申请国家资助博士后指标。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博士学位者申请做博士后,不属于留学博士后。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自进站批准之日起30天之内,须到院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户口、档案管理

(一)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进站时须将工资、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在研究所,京外户口可转至所在研究所;企业博士后的户口和档案管理按研究所与企业的协议办理。

(二)项目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属于统招统分身份、毕业后又未分配工作的,或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原单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的,可将户口、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迁移或存放至所在研究所。

(三)其他情况我院及研究所不接收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三条  需转组织关系的博士后,持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时,研究所、合作导师及博士后本人三方须签订“进站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各所组织开展“新入站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我院及研究所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基金申请办法等。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各所组织博士后与其合作导师商议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博士后工作计划、在站研究项目的目标要求及各阶段的主要任务等。

第十七条  博士后可按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特别资助。基金申请和评审结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以及我院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研究所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及个人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送院博管办。考核标准由各所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少数成果卓著但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员也可申请。研究所调整和增加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向院博管办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简历(包括性别、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何时何地被评为研究员、何时何地被评为博导、研究领域等)及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的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等,应按相关外事规定办理手续,参加对外学术交流活动须遵守我院相关外事规定和纪律;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到其他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确因研究需要,在站时间超过三年的延期博士后,院博管办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可按0.5万元/年的标准,分别收取博士后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 应按照我院要求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夕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出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须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具体格式参见《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字号可用小四);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小组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院外同行专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15日、3月1-15日、5月1-15日、7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六批。企业博士后报送出站材料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出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单位意见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出站博士后联系卡、博士后出站退还房屋及证件登记表、博士后本人2寸照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

(二)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需提交复印件。

(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课题结项评审表》及书面成果。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需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课题结项书》及书面成果。

(五)在站期间在研究所评定职称的,需提交博士后职称呈报表,出站后留院工作的,需提前到院人事教育局专家与职称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出站时需提交结婚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证明首页及当前页、配偶及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提交配偶及子女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离婚或再婚,若子女随迁,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书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第二十七条  出站审批程序

(一)博士后向所在研究所提交出站材料。

(二)研究所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审批。

(四)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审批和报送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我院通过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协议,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进站后,要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协议,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和课题;主动与企业、研究所及合作导师保持联系。

第三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可以通过企业工作站或我院流动站渠道,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住房由院博管办统一安排和管理。博士后在站时间如超过两年,其住房不予延期。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程序

(一)填写由院博管办开具的博士后公寓“入住登记表”。

(二)到院财计局房产处领取“住房证”,并交纳住房押金。

(三)到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须按时交纳公寓租金。租住期间博士后不得将公寓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博士后安全,加强公寓管理,博士后租住我院公寓期间,应正确使用室内水、电、煤气及其他设施,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当地物业或院博管办联系。

第三十六条  协议期满,博士后应办理退房手续,搬离博士后公寓。逾期未搬离者,须按入住协议约定,以0.3-0.4万元/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用作延迟入住该公寓博士后的房租)。

第七章  退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博士后退出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进出站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无故不参加进站培训及中期考核、不服从研究所管理、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出国逾期不归一个月以上、未经同意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形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辞退。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或在站超过四年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退站手续后,其人事档案、户口及组织关系应随即转出我院,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退站程序

(一)本人或所在研究所填写退站表。

(二)研究所签署退站处理意见,并将退站表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将退站表报送全国博管会,办理退站手续。

报送和审批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章  联谊会工作

第四十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是院博管会下设机构,一般两年换届一次,成员为我院在站博士后。各所博士后联谊会负责配合院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主要负责加强博士后之间的交流,协助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联谊活动,对外积极拓宽博士后就业渠道,进一步扩大我院博士后的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代表广大博士后利益,帮助解决博士后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及问题,反映博士后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博士后争取和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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